原告王某
被告练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9年6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与被告练某自愿离婚;
二、现在原、被告各自处及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三、原告王某应于2010年11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被告练某财产折价款人民币2万元;
四、离婚后,被告练某自行解决住房;
五、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丁莉娟
书记员卜盛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