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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曹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内黄某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宗和平,内黄某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曹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黄某人民法院(2008)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曹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被上诉人刘某某、王某的委托代理人宗和平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黄某人民法院(2008)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内黄某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徐宏阁

审判员李晓

审判员李颖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赵亚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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