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X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立建,该单位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案由:工程欠款纠纷。
上诉人濮阳市X路管理局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8)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肖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濮阳市X路管理局与肖某某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濮阳市X路管理局于2009年6月5日先行给付肖某某x元整;下余欠款x元于2010年2月13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如逾期未付则从2008年10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息);
二、双方其他互不追究。
一审案件受理费4465元,由肖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01元,减半收取800.5元,由濮阳市X路管理局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凌燕
代理审判员田宇
代理审判员吕冰
二OO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焦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