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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徐某某、陈某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生。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陈某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徐某某、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12日,被告人徐某某、陈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许昌县X镇X村郭庆甫栽植在清io河西侧河滩内的杨树52株伐掉,被伐林木立木蓄积10.8684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陈某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郭××、刘××、范××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林业科学技术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陈某在没有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违反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被告人陈某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潘晓燕

二0一0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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