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二○一○年一月六日对原告郑州兴飞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罕颖、石姣莲、刘金剑、北京圆梦园老年康乐中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0)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本院(2010)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第1页第8行、第16行、第18行;第2页第4行中的“石娇莲”补正为“石姣莲”。
审判长李叙明
审判员李洁
代理审判员刘荷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董祥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