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某房地产顾问公司诉徐A、黄某乙、徐B居间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某房地产顾问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某。

委托代理人罗某。

委托代理人包某。

被告徐A。

被告黄某乙。

被告徐B。

原告某房地产顾问公司诉被告徐A、黄某乙、徐B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芩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房地产顾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某及被告徐A、黄某乙、徐B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房地产顾问公司诉称,被告徐A于2010年初来到原告门店,委托原告出售其名下A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并签订居间协议,约定佣金为房价的1%。一个月后原告带人看房。在原告的居间下,徐A、并代其余两被告与买受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明确系争房屋价款为人民币110万元(本案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并约定房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具体条款。原告促成买卖双方达成合意,其二者签订的合同已具备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已完成居间义务,有权要求三被告支付佣金,三被告拒不支付构成违约。现诉请要求三被告立即支付佣金11,000元。

被告徐A、黄某乙、徐B辩称,2010年3月被告徐A至原告门店处咨询系争房屋售价,得知可以在110万元左右。一个月后原告带人来看房,并当场告知有人要买房。次日,徐A在妻女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买受人签订买卖协议,收取定金2万元,并将产权证原件交于原告。当晚被告黄某乙、徐B表示不同意出售房屋,故徐A叫来原告工作人员,告知房屋不能出售。工作人员称由其负责联系买受人商谈违约及终止合同事宜。2010年3月29日,买卖双方在原告门店处签署终止协议情况说明,徐A返还定金,支付1000元违约金,并给付原告200元劳务费,原告返还产权证。故此事已了结。被告徐B认为原告主张的违约条款是格式条款、霸王条款,加重了买卖双方的义务,居间方始终是获利一方,故系无效条款。合同不成立原告无权主张报酬。且系争房屋的买卖必须三被告共同到场才能出售,原告总是着急要求徐A签字,是何用意。三被告不同意原告诉请。

原告某房地产顾问公司补充陈述,对被告徐A所述的事情经过没有异议,对买卖双方签署终止协议情况说明亦明知。但徐A首先来到原告处委托售房,并出示产权证原件及其妻身份证复印件,一个月后原告带人看房,若其妻不知道就不可能同意看房,故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黄某乙对出售房屋系明知。不存在被告所称的200元劳务费这节事实。原告主张的是佣金,并非违约责任。不同意三被告辩称意见。

经审理查明,三被告系A登记所有权人,三人共同共有。被告徐A与被告黄某乙系夫妻关系,被告徐B是其二人生育之女。2010年3月,徐A至原告门店,询问系争房屋出售价并留下联系电话。后原告带人看房。2010年3月21日,徐A与原告及案外人即买受人签订房地产出售居间协议、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房地产买卖协议,明确系争房屋转让价为110万元,佣金为成交价1%等具体条款。徐A在上述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房地产买卖协议落款出售方具“徐A并代黄某乙徐B”等字迹。当日,徐A收取买受人支付的定金2万元,并将系争房屋产权证交于原告。当晚,黄某乙、徐B表示不同意出售系争房屋,三被告遂起争执。原告的工作人员赶至系争房屋处。2010年3月29日,原告、徐A与买受人于原告门店处协调此事。当日徐A与买受人共同签署一份“情况说明”,称合意解除买卖协议,徐A退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1000元。原告将产权证交还徐A。2010年6月原告具状来院,作如上诉请。

本院认为,系争房屋由三被告共同共有,在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徐A作为产权人之一,无权处分他人权利,包某代为签订合同。原告作为专门提供不动产交易中介服务的从业人,在获知出售房屋存在其他共有人的前提下,未进一步要求当事人补充权利证明,相反却与徐A及买受人签订协议,其行为有悖职责。共有人黄某乙、徐B不同意出售房屋,拒绝追认无处分权人的行为,徐A并于嗣后与买受人达成一致,退还定金并自愿赔偿违约金,原告明知并参与整个过程,故系争房屋买卖协议未达成合意。作为中介方居间是其首要义务,促成交易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是基础,违反该义务无权行使报酬请求权。原告的主张缺失合法前提,故本院不支持其诉请。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五十一条、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某房地产顾问公司要求被告徐A、黄某乙、徐B支付佣金人民币11,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某房地产顾问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芩菲

书记员沈佳越、沈兢儒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