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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a诉被告卫a离婚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a。

被告卫a。

原告李a与被告卫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胡婉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进行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a诉称,其与被告于2001年建立恋爱关系,翌年10月8日登记结婚。2008年1月15日,双方生育女儿李b。双方婚后初期关系尚可。自2003年起,因被告不料理家务、双方兴趣爱好不同又无法沟通、夫妻生活不和谐等,致夫妻产生矛盾,关系失和。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所生女儿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付女儿抚育费800元。

被告卫a辩称,其与原告婚后感情尚可。近一年来,因双方忙于工作,被告又忙于照料女儿,致夫妻缺乏沟通。如双方加强沟通、协商解决家庭内部问题,定会消除隔膜,且两人至今共同生活,夫妻感情未破裂,故不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a与被告卫a经自由恋爱后,两人于2002年10月登记结婚。2008年1月15日,双方生育一女。原、被告婚后长期共同生活,关系一度尚可。之后,双方因缺乏沟通等,致夫妻产生矛盾,关系有所失和。2010年6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1份,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关系一度尚可,建立了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双方虽因故失和,但如果双方能互相谦让,多作必要的思想交流和沟通,夫妻能够和好。现原、被告夫妻感情未破裂,故原告诉请离婚依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a要求与被告卫a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胡婉莉

书记员施俊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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