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2008年12月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收容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本案于2010年8月1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10日上午8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公园附近乘上开往周某方向的东周某公交车,趁人不备,窃得被害人王某背包内价值人民币490元的“x”钱包一只,内有人民币1200余元。
2010年8月17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与郭小进(另行处理)结伙,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附近乘上开往三林方向的周某线公交车,趁人不备,窃得被害人方小满手提袋内的塑料袋一只,内有价值人民币6元的钱包一只,钱包内有人民币95元及价值人民币48元的世博护照2本等物。
2010年8月17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与郭小进结伙,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路附近乘上开往周某的万周某公交车,趁人不备,窃得被害人黄某裤袋内价值人民币608元的x牌移动电话一部。
2010年8月17日,被告人周某某因形迹可疑被公安人员抓获,主动交代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除被害人王某的人民币1200余元已被被告人周某某挥霍外,其余被窃财物均已被公安机关缴获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告人周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害人王某、方小满、黄某乙陈某,同案关系人郭小进的陈某,证人殷某某、徐某某、姚某某、陈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清单记录及赃物照片,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上海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案发经过,被告人的劣迹材料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后,能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能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7日起至2011年6月1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周某某退赔犯罪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师坤鹏
书记员金伟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