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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乙等2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某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X镇。

诉讼代表人陆某甲,系上海某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人陆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系上海某电器成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略)。因本案于2010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某电器成套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陆某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0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单位上海某电器成套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陆某甲及被告人陆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8月至12月间,被告人陆某乙在经营上海某电器成套有限公司过程中,在没有货物购销业务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虚开上海杜郡实业有限公司及上海睿卓商贸有限公司的共计6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x元,税额人民币x.31元已抵扣。

2010年4月2日,被告人陆某乙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已补缴了税款。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上海某电器成套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陆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夏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税务机关出具的抵扣证明,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档案机读材料,案发经过及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乙在经营被告单位上海某电器成套有限公司期间,为偷逃税款,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人民币十四万余元,被告单位上海某电器成套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陆某乙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单位上海某电器成套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陆某乙具有自首情节,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单位上海某电器成套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陆某乙能自愿认罪且被告单位上海某电器成套有限公司已补缴了税款,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上海某电器成套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本院)。

二、被告人陆某乙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燕

书记员蒋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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