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犯重婚罪于2010年3月25日被羁押,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略)海淀区看守所。
(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重婚罪,于201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1年10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与孟某某在本市海淀区登记结婚。自2004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与刘某某以夫妻名义在本市海淀区皂君庙等地共同居住,2005年9月2人回到刘某某的家乡举办了结婚喜宴,并于2007年10月生下1男孩。2010年3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抓获经过、书证材料、证人刘某某、孟某某、崔某甲、崔某乙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的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某香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永佳
书记员闫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