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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2月17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犯强奸罪、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2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诉讼过程中,经审查,本院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下旬,被告人吴某某通过网络QQ认识了被害人王某乙。在交往过程中,吴某某冒充河南省神力混凝土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全发的儿子宋崇辉。2010年1月11日下午,吴某某邀王某乙见面,双方在加勒比海洗浴中心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吴某某称拍摄了同王某乙发生性关系的录像,并乘机将王某乙钱包内的3000元人民币拿走,以宋崇辉名义给王某乙出具x元欠条。2010年1月12日,吴某某以公布拍摄的性关系裸照等相威胁,逼迫王某乙同期见面。见面后吴某某将王某乙带至郑州市X路小南国、郑州市X路威威娱乐城等地吃饭、蹦迪,并发生几次性关系。同年1月13日凌晨,王某乙乘吴某某在宾馆熟睡之际返回家中。随后,吴某某多次打电话、发短信给王某乙及其爱人张丹,以将其摄的性关系录像和照片散播到其单位、家人处等相威胁,要求王某乙同其见面。在吴某某多次要挟下,王某乙于2010年1月27日15时许在郑州市郑东新区X路歌德咖啡见到吴某某。吴某某要求王某乙支付五万元人民币买回裸照,后同意王某乙给付一万元解决此事。在吴某某要挟下,王某乙被迫给付吴某某一万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吴某某在公安阶段的供述、被害人王某乙陈述、证人王某甲、张某某证言、报案材料、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6)二七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要挟手段,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依法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吴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5日起至2012年2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某

代理审判员李金波

代理审判员耿媛媛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某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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