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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诉人楮xx与被上诉人张x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南民一终字第2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楮xx,男。

委托代理人黄浩,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女,。

委托代理人刘家人、王某,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楮xx与被上诉人张x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审原告张x于2008年4月10日诉至南召县人民法院,南召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楮xx不服南召县人民法院(2008)南召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3月5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楮xx及委托代理人黄浩、被上诉人张x委托代理人刘家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审理中上诉人楮xx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楮xx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楮xx撤回上诉,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楮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许金坡

审判员王某跃

审判员李舸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杨雪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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