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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代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商民终字第2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54年3月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代某某,男,1953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代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代某某于2008年12月2日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夏邑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08年12月22日作出(2008)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张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张某某于2009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振明

审判员林廷武

审判员张晓华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丁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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