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新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吐鲁番金源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下称金源公司),住所地:新疆吐鲁番市。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某,该公司副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山东省青岛市X区X路X号X号楼X户。
委托代理人:丰培华,新疆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金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邵某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乌中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姚某、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丰培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未合法送达开庭传票即缺席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乌中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高华东
代理审判员张凡
代理审判员刘峰
二00五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郭某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