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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与新疆吐鲁番金源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5-06-1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新民三终字第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新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吐鲁番金源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下称金源公司),住所地:新疆吐鲁番市。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某,该公司副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山东省青岛市X区X路X号X号楼X户。

委托代理人:丰培华,新疆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金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邵某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乌中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姚某、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丰培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未合法送达开庭传票即缺席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乌中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高华东

代理审判员张凡

代理审判员刘峰

二00五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郭某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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