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新金桥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街X号院。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盛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解某某,男,1956年1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杰,宁陵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河南新金桥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解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解某某于2008年6月10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某印、河南新金桥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其各项费用共计13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民权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2日作出(2008)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原审被告河南新金桥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7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南新金桥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盛某某,被上诉人解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杰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民权县人民法院(2008)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民权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程功才
审判员曹爱民
审判员许秀敏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曹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