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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5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5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经审查,本院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某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因发现公司搬运工王××、范××、朱××盗窃全球通公交物流有限公司运输的熟食,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李××、丁××、蔡××、邢××、王××、王××,从2009年12月23日下午3点多到2009年12月24日晚上8点左右,在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X街公交物流公司办公室、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X路X街交叉口的旅社三楼房间里连续非法拘禁被害人王××、范××、朱××约29个小时,直至范××、朱××分别拿出2100元、500元后方将该二人释放。期间,李某某、李某、丁某某、蔡青云对被害人王××、范××、朱××多次进行殴打。后被告人李某某、邢某某、丁某某等人继续将被害人王××非法拘禁在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色源泉洗浴中心的房间和公交物流公司办公室,直至2009年12月25日上午10点左右,王××家人拿出500元后方让王××离开,被害人王××总共被非法拘禁约43个小时。索要的3100元扣除几天的住宿、吃饭花销后,李××将剩余的2180元作为公司丢失货物赔偿款交给公司财务部。

另查明:2010年5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京航派出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同案犯李某、丁某某、蔡青云、邢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王××、范××的陈述、证人王××、节××、张××、梁××的证言、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与同案犯均行为积极,均系主犯,相比较而言,被告人李某所起作用稍大。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赃款已退还,本院可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应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高伟平

代理审判员秦海伟

代理审判员耿媛媛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姚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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