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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马某某与被申请人社旗县中医院为医疗过失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南民再字第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乔艳,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社旗县中医院。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鲁飞,社旗县司法局桥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

再审申请人马某某与被申请人社旗县中医院为医疗过失纠纷一案,社旗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0日作出(2005)社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原、被告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3月26日作出(2007)南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马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4月10日作出(2008)南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社旗县中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7)南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社旗县人民法院(2005)社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社旗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新华

审判员王某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张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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