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汉族,39岁。
上诉人杜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杜某某于2008年6月16日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与高某离婚,抚养婚生女儿,由高某负担抚养费,共同财产归杜某某所有,杜某某的个人财产归杜某某。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5日作出(2008)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杜某某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杜某某于2008年11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杜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
定如下:
准许杜某某撤回上诉。
一审诉讼费按原判执行,二审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杜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洪生
审判员郭新志
审判员王玉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某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