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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付某某与被上诉人续某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商民终字第1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彩霞,河南省睢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续某某,男,l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续某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付某某于2007年12月3日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续某某、张某某偿还货款x元。睢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2日作出(2007)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付某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彩霞、被上诉人续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睢县人民法院(2007)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睢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晓辉

审判员赵保良

代理审判员许秀敏

二○○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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