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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诉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

被告金某。

原告吴某诉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某明独任审判。本案于2010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4年7月确立恋爱关系,期间关系尚可。2004年9月14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但是从2006年开始,原告发现被告对家庭没有责任心,而且一直没有从事工作,还喜欢打麻将,在生活上花钱大手大脚,完全不顾家庭收入情况。此外被告还欺骗过原告,被告的行为已经违背了夫妻诚实的基础,严重影响家庭的正常生活,导致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被告金某辩称:对原告陈述的恋爱期间、期间关系、结婚登记时间、婚后关系无异议。但是原告提出的离婚理由不是事实。原告提出离婚是因被告2010年6月发现原告有外遇,双方为此还发生了矛盾,原告并出具了保证书。现双方尚有感情,故不同意离婚。

经开庭审理查明:原告吴某与被告金某于2004年7月通过网络认识确立恋爱关系,期间关系尚可,双方于2004年9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关系尚可。2010年6月,双方为被告猜忌原告有外遇等发生矛盾,双方于2010年6月中旬起分居至今,原告于2010年8月诉于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查明的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原、被告的结婚证登记摘要复印件1份等证据证明,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尚可,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2010年6月起双方为被告猜忌原告有外遇等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之间的感情,但上述因素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相互信任,互相体谅,正确处理生活中产生的矛盾,夫妻是可以和好的。鉴于被告不同意离婚,而原告的离婚理由不足,且未提供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相关证据,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诉请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吴某要求与被告金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审判员吴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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