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
被告石某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10年10月8日22时00分,在本市X路X路约50米,被告驾驶牌照号为浙XX小客车和原告骑电瓶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使原告车辆受损,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被告负同等责任。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石某于2010年10月19日一次性赔偿原告邓某车辆修理费人民币200元,扣除原告邓某应赔偿被告车辆修理费人民币1200元中的30%计人民币360元,原告邓某应于2010年10月19日一次性赔偿原告石某车辆修理费人民币160元(已履行);
二、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10月19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悦
书记员石某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