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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乙与易某丙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乙,男,19**年*月出生,汉族,汨罗市人,司机,住(略)**乡**村。

被告易某丙,男,19**年*月出生,汉族,汨罗市人,无业,住(略)**镇**社区。

法定代理人易某丁,男,汉族,汨罗市人,工人,住(略),系被告易某丙之父。

在本院审理原告黄某乙与被告易某丙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乙于2010年9月2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其撤诉请求,本院应予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某乙撤诉。

案件受理费3776元减半收取1888元,本院予以免除。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易某军

代理审判员欧勇新

人民陪审员张建社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文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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