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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株洲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株洲市人防工程开发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株中法民一终字第1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何向前,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袁智彬,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褚某某,该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某,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株洲市人防工程开发处。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XX区黄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任人防开发处处长,住(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株洲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株洲市人防工程开发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08)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株洲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和株洲市人防工程开发处于2009年5月25日前返还上诉人张某某押金x元;

二、被上诉人株洲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和株洲市人防工程开发处于2009年5月25日前补偿上诉人张某某装修、消防设施、音响设备等损失x元。

三、各方就涉案合同不再互相主张任何权利。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各方当事人自愿按一审判决执行(即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7600元、反诉费3980元、鉴定费x元,共计x元,张某某承担8632元,株洲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承担6474元,株洲市人防工程开发处承担6474元);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8360元,上诉人张某某自愿承担4180元,被上诉人株洲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株洲市人防工程开发处自愿共同承担4180元。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陈卫中

代理审判员彭德华

代理审判员杨立辉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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