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南人,务工,住(略)**镇**居委会。
被告王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汨罗人,务工,住(略)。
在本院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0年8月7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愿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经审查,原告吴某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对其撤诉请求,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本裁定书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欧勇新
二0一0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魏小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