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毛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
被告朱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82年1月自行相识恋爱,1983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毛YY。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于立案前委托人民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毛XX与被告朱XX离婚;
二、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的房屋产权归被告朱XX所有,原告毛XX于2010年12月31日前自该房屋中迁出,居住问题自行解决;
三、被告朱XX应给付原告毛XX房屋折价款人民币30万元,该款被告于2010年12月31日前给付15万元,余款15万元自2011年1月起按月给付1,000元,直至付清;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00元,按诉前调解收费标准收取计420元,由原告毛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史一峰
书记员祝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