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钱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新密市新县X路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新密市林业局住所地:新密市新县X街X号
法定代表人:位映洋局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郑州寅升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老城东关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经理
再审申请人钱某某与被申请人新密市林业局(简称林业局)、被申请人郑州寅升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简称耐火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密市人民法院(2003)新密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复查认为:林业局作为申请人建厂协议的鉴证机关和该厂土地使用权所有者,也是当时和后来该土地的经营者和地上财产管理清算组织者,申请人在该土地上投资受到人为因素影响造成的损失,要求林业局及其相关责任人给予合理赔偿具有事实和法律根据。原审仅以申请人不同意追加金鑫玻璃厂清算小组为当事人驳回其诉讼请求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新密市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贾纪鑫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培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