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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鄢陵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28岁。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7月21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7月30日被逮捕。现押鄢陵县看守所。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宋卉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6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鄢陵县X乡X村北地建桥工地卖西瓜期间,与买西瓜人张某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王某某拿一根木棍将张某某的左前臂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某陈某、证人陈某、刘某某、何某某、毛某某、杨某某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鄢陵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户籍证明、调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1日起至2011年11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俊杰

审判员张东海

审判员王某卫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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