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濮阳市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林州市八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州市八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甲。

委托代理人李某。

原审被告郭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常某某。

上诉人濮阳市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龙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10)林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诚龙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刘某,林州市八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建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某,郭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6年6月,原告八建公司承揽了被告诚龙公司开发的濮阳市明日星辰小区X#、36#、37#、38#楼的建设施工工程,项目负责人为郭某龙。2006年7月,郭某龙找诚龙公司催要工程款,诚龙公司以明日星辰小区X幢X单元X号房及秀水苑小区X幢X单元X号房两套房屋,冲抵工程款30.7万元。2006年9月,郭某乙与诚龙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明日星辰小区第X幢X单元X号房一套,价格x元。2007年10月3日,因房屋面积发生变动,郭某乙又与诚龙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书,约定:“郭某乙购买诚龙公司位于明日星辰小区第A一X幢X单元X层X号房一套,房屋面积81.35平方米,每平方米1440元,房价共计x元,付款方式为2007年10月3日一次性交清房款。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濮阳市房产局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签订后,诚龙公司于当日给郭某乙出具收款手续一张,内容:“今收到郭某乙交来房款人民币x元”,房屋也交付了郭某乙。后郭某乙于2007年又将该房卖给他人。八建公司至今未收到购房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郭某乙支付房款及利息。在审理中,原告八建公司申请追加诚龙公司为被告,请求判令诚龙公司与郭某乙承担连带责任给付购房款及利息,依法将诚龙公司追加为被告参加诉讼。庭审后,原告放弃请求被告承担房款利息的诉讼请求。

另查明,2008年,诚龙公司与八建公司因明日星辰小区商品房施工发生纠纷,诚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八建公司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并赔偿损失。濮阳市华龙区法院判决八建公司返还诚龙公司工程款x.83元,赔偿损失x.17元。2009年11月18日,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内容:“甲方诚龙公司,乙方八建公司。甲乙双方就甲方起诉乙方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接受(2009)濮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判决书中的赔偿价款,共计x元;二、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附加协议同时终止;三、甲乙双方签订此协议时,乙方先支付甲方赔偿金5万元,剩余赔偿款于2010年6月1日前付清。如在此期间乙方若将郭某龙所变卖的明日星辰小区第X幢X单元X号房追回,乙方可将此房屋以原销售价给甲方,不足部分由乙方现金支付。五、在乙方追讨郭某龙变卖的明日星辰商品房时,甲方可根据事实情况出具相关证明给乙方。”同日,诚龙公司给八建公司出具证明一张,内容:“兹证明明日星辰小区X幢X单元X号房(郭某乙)及秀水苑小区X幢X单元X号房(刘某菊)房屋款是由林州八建公司郭某龙承建的明日星辰小区X#、36#、37#、38#工程进度款冲抵的,本证明于原建筑施工承包合同及附加协议无关。”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郭某乙与诚龙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诚龙公司将房屋已交付给郭某乙,并给郭某乙出具了房款交清的收款手续,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履行。诚龙公司辩称未收到房款,因公司对出具的收款手续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又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其主张,对诚龙公司该辩称理由不予认定。八建公司对以房抵款行为进行了追认,郭某乙购买的商品房系诚龙公司开发,后以折抵工程款的方式抵给八建公司,对此事实,有诚龙公司给八建公司出具的证明和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能够证实。诚龙公司辩称,工程款已给原告结清、诉争的商品房主是诚龙公司、证明信是原告勉强所出具的辩称理由,因无证据证实其出具证明信是违背其本来意愿,证明信已明确表示诉争房屋冲抵八建公司工程款,故对诚龙公司该辩称理由不予认定。郭某乙购买房屋的房主应为八建公司,出售房屋的房款应归八建公司所有。诚龙公司已给郭某乙出具收清房款手续,则应承担返还八建公司房款的责任。原告请求判令诚龙公司给付购房款,请求合法,予以支持。对利息请求在审理过程中已放弃,予以准许。原告请求判令郭某乙给付购房款,郭某乙已按购房合同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对原告要求其归还房款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对郭某乙不应再给付房款的辩称理由予以认可。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濮阳市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林州市八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明日星辰小区第A一X幢X单元X层X号房房款x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41元,由被告濮阳市诚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诚龙公司不服判决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以明日星辰小区X幢X单元X号房及秀水苑小区X幢X单元X号房两套房屋冲抵被上诉人工程款30.7万元,依据的是上诉人同被上诉人于2009年11月18日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和书面证明,而执行和解协议和证明是上诉人为了尽快得到执行款而违背真实意愿作出的妥协和让步,是被上诉人通过市税务局有关领导给上诉人施加压力,迫使上诉人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并按照上诉人的意思为其出具了证明,其实根本不存在在以两套房屋折抵工程款的情况。被上诉人分别于2006年8月26日、9月3日分别从上诉人处取款30万元、7144元,上诉人两次付款均是现金支付,该事实已经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濮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查明并确认。原审判决认定以房折抵工程款是错误的。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将房屋交付郭某乙并给其出具了房款交清的收款手续,上诉人对收款手续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也是错误的。上诉人已当庭明确提出异议,一是郭某乙提交的是复印件,二是公证处的公证书仅是对收款手续复印件和原件一致的公证认定,并不是对原件真实性的认定,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原审判决歪曲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因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八建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应当维持原判。上诉人用本案所涉的房屋抵作工程款,该房款就应由被上诉人收取,上诉人收取了郭某乙的房款,因此应由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这笔款项。

郭某乙述称,被上诉人在一审中起诉郭某乙是错误的,郭某乙是直接从上诉人处购房,并且是一次性付款。在郭某乙买房后,上诉人又出具证明说用该房抵给上诉人,是恶意的,应该驳回上诉。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并没有用本案所涉房屋折抵被上诉人的工程款。给付的被上诉人的工程款是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为证明自己主张,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了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8)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在本院审理中,上诉人又提交了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濮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以及2006年8月21日收款人为郭某龙的收到明日星辰小区X#楼工程进度款30万元的收据、2006年9月13日借款人为郭某龙的借款7144元的借据,但上述证据不能证明郭某龙收取的工程款是上诉人用现金支付的。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2009年11月18日签订的协议书、上诉人出具的书面证明的内容可以证明上诉人应付被上诉人的工程款是用两套房屋折抵的,用房屋折抵工程款与被上诉人打收据收到工程款并不矛盾,故上诉人并未用房屋折抵工程款,应付被上诉人的工程款全部是用现金支付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称2009年11月18日的协议书和证明是其为了尽快得到工程款,并有税务局领导施压的情况下违背真实意愿而作出的妥协与让步,无证据证明,本院亦不予采信。本案所涉房屋上诉人折抵了被上诉人的工程款,该房屋应属于被上诉人,而上诉人又与郭某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屋卖给郭某乙,并且收取了郭某乙的房款,故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给付该房款,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的请求予以支持,判令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房款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郭某乙提交的收款手续是复印件,公证书仅是对收款手续复印件和原件一致的认定,并不是对原件真实性的认定,因而收款手续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对此,本院认为,郭某乙提交的收款手续是复印件,但是公证处的公证书证明复印件是和原件一致的,而收款手续的内容是上诉人收到了郭某乙的房款。且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也认可收款手续是其出具的,故郭某乙提交的收款手续能够证明上诉人收取了郭某乙的房款。上诉人关于收款手续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241元,由上诉人诚龙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赵红艳

审判员丁伯顺

审判员杨安华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梁雁

安法网X号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