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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XX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徐XX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X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李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XX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徐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4,740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货款利息100元。

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本院在立案前委托人民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徐XX于2010年10月9日当场一次性支付原告上海XX服饰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740元(已履行完毕);

二、双方对该纠纷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50元,本案经诉前调解计20元,由原告上海XX服饰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琦

书记员白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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