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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XX诉被告谢XX民间借贷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XX路X号X室。

委托代理人成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于立案前委托人民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谢XX于2010年10月25日前归还原告黄XX借款人民币143,000元;

二、被告谢XX于2010年10月25日前给付原告黄XX借款利息人民币1,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60元,按诉前调解标准收取人民币316元,由被告谢XX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冯静

书记员盛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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