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XX路X号X室。
委托代理人成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弄X号X室。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于立案前委托人民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谢XX于2010年10月25日前归还原告黄XX借款人民币143,000元;
二、被告谢XX于2010年10月25日前给付原告黄XX借款利息人民币1,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60元,按诉前调解标准收取人民币316元,由被告谢XX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冯静
书记员盛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