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男,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7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07)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袁××与黄××等人(另处)结伙经预谋后,于2007年8月17日14时许,采用撬门入室的方法,潜入本市X路X弄×号×××室被害人施××家中,窃得人民币4,700元、户名为胡××的农业银行银行卡1张及项链1根等物。当日,被告人袁××等人持上述银行卡取款人民币5,500元,赃款被分用。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施××的陈述,同案关系人黄××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借记卡帐户明细查询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犯盗窃罪罪名成立。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9月28日起至2010年9月27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追缴赃款、赃物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杨凤英
书记员秦春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