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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诉广东音像出版社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西民初字第1611号

原告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艺术研究所副研究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东利,北京市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毛艳丽,北京市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X路X号X栋X号。

委托代理人杨某,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新华书店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北京新华书店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新华书店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主管,住(略)。

案由: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

原告徐某某是歌曲《浏阳河》的词作者,对《浏阳河》歌词享有著作权。2007年1月10日,原告发现被告广东音像出版社未经许可,擅自将《浏阳河》收入其出版发行的CD《民歌新唱》(版号x-FX-X-X-00/A.J6)中,没有给原告署名,也未支付报酬。现原告以被告上述行为侵犯其署名权、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为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和销售CD《民歌新唱》;2、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2万元;3、二被告在全国性报刊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4、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经询,被告要求与原告调解解决纠纷。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广东音像出版社于二OO九年三月十七日之前给付原告徐某某人民币三千元;

二、原告徐某某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某某负担一百五十元(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庆丽

人民陪审员刘跃新

人民陪审员郑沛华

二OO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廖海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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