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于河南省泌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0年5月11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5月21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09年11月份在自己房子院内种植罂粟947棵,2010年5月11日被赊湾派出所民警铲除。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人侯某某的证言,泌阳县公安局出具的检查笔、现场照片及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能积极协助公安机关铲除非法种植罂粟,且认罪态度较好,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判决生效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哲
二0一0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