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奎、杨某某,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0年6月8日向被告发出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夏雨独任审判,于2010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奎,被告吴某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婚后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生气打架,被告经常无端找原告闹事。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女儿由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其夫妻感情一直很好,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1997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10月26日,双方在驻马店市驿城区橡林办事处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名李某。双方婚后感情一般,自2009年3月,双方因生活琐事生气,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原、被告1998年结婚,共同生活多年,婚后生育有子女。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原告亦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因此,原告主张双方感情已破裂,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希望今后双方加强理解和信任,争取重归于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吴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夏雨

二0一0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继伟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