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x混凝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杨振荣,上海市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徐x,该公司职员。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2008年9月1日,原、被告间签订买卖合同1份,该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混凝土。签约后,原告向被告供应混凝土合计货款人民币x.50元,被告收取原告所供货物后,给付了原告部分货款,尚结欠原告货款人民币x.50元,扣除被告为原告垫付的赔偿款人民币x元,被告尚应给付货款人民币x.50元,原告因催收无果,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货款人民币x.50元,并偿付逾期付款的银行利息损失3000元。
被告辩称,欠款属实,要求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x集团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上海x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x.50元,给付日期如下:2010年1月30日前给付人民币70万元,余款x.50元于2010年4月30日前付清;
二、上述款项如有任何一期逾期给付的,原告有权就剩余债权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应另行偿付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三、本案受理费x.65元,减半收取7186.33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2010年4月30日前直接交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已于2009年12月23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沈惠明
书记员 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