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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贺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湘乡市X路办事处工贸新区广场。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某甲,湘乡市X镇桃林信用社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贺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贺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育君

二0一0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曹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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