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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益阳市人,住(略)。

被告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唐文乐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贺姗担任记录。原告徐某某、被告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某诉称: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于1995年10月17日登记结婚,2000年11月生一男孩,取名谢某。婚后感情一般,2007年因第三者插足,至今已分居三年多,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现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谢某某辩称:同意离婚,但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第三者。原、被告于2008年4月28日达成了离婚协议中约定廖家塘的房屋归被告谢某某所有,不同意分割房屋。

经审理查明:1995年10月17日,原、被告注册登记结婚。2000年11月生一男孩,取名谢某,现随被告生活。2007年下半年,原、被告与他人共同投资在湘乡市X镇设立金石鞋厂。2008年4月28日,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小孩谢某归被告谢某某抚养,金石鞋厂归原告徐某某所有,位于湘乡市X镇廖家塘的住房归被告谢某某所有。此后原告徐某某搬走金石鞋厂的全部机器设备。原、被告分居至今三年多。

另查明,原、被告的共同财产:湘乡市X镇X路边一楼门面一间,三楼住房一套。该共同财产现属长韶灰高速公路拆迁红线范围内。被告谢某某经手的购房借款x元。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谢某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的共同财产,即位于湘乡市X镇X路边一楼门面一间,三楼住房一套归原、被告婚生小孩谢某所有。

三、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的婚生小孩谢某由被告谢某某直接抚养。如第二项中的房屋被拆迁,该拆迁补偿款用于给原、被告婚生小孩谢某购置住房一套和偿还被告谢某某购房借款x元后,余款作为小孩谢某的抚养费,原、被告双方均不得挪作他用,原告徐某某不需另行支付小孩抚养费,房屋被拆迁,被告谢某某应当在接到拆迁通知3日内告知原告徐某某;如果房屋没有拆迁,则原告徐某某自2011年起,每年支付谢某抚养费4000元,该款项由原告徐某某在每年9月1日前向被告谢某某一次性支付,直至小孩谢某18周岁。原告徐某某享有对小孩谢某的探望权,被告谢某某有协助的义务。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徐某某自愿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唐文乐

二O一O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贺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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