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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福强,湘乡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娘家住湘乡市X乡X村X组。

委托代理人金林,湖南法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唐文乐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书记员贺姗担任记录。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福强、被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金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1月6日登记结婚,同年6月22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刘某。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够,婚后双方性格严重不合,在小孩刚满四个月的时候,被告为了小事而出走。2008年农历2月7日,双方争吵后被告又外出。原告于2008年10月29日向湘乡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撤诉。此后,被告于2009年农历10月14日再次外出,至今未归。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婚生小孩刘某由原告直接抚养。

被告李某辩称: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直接抚养小孩,由原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1月6日登记结婚,同年6月22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刘某,现随原告共同生活。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刘某曾于2008年10月29日向湘乡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于2008年12月15日撤诉。此后,被告于2009年农历10月14日再次外出。

另查明,婚生小孩刘某享有移民补偿款600元/年;被告李某嫁妆有:轻骑女式摩托车一辆、创维29英寸彩电一台、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衣柜一套、席梦思床及床垫一张、木沙发一套等;原、被告共同财产有:志高空调一台、旧小轿车一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小孩刘某在2018年7月30日之前由原告刘某直接抚养,此后由被告李某直接抚养,直至刘某成年,双方在各自直接抚养小孩期间各自承担小孩抚养费。小孩刘某的年度移民补偿款由该年度直接抚养方支配,原、被告双方均享有对刘某的探望权。

三、被告李某自愿放弃与原告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嫁妆,原告刘某补偿被告李某x元,该款项由原告刘某在2010年9月1日前向被告李某一次性支付。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刘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即具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唐文乐

二0一0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贺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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