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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乙、陈某丙与陈某丁、谭某某、杨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原告陈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易浩民,湘乡市龙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被告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被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系谭某强之妻。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黄某乙、陈某丙与被告陈某丁、谭某某、杨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米庆方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唐文乐、人民陪审员李伟洲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贺姗担任记录。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黄某乙、陈某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乙、陈某丙申请撤诉,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乙、陈某丙撤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黄某乙、陈某丙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米庆方

代理审判员唐文乐

人民陪审员李伟洲

二0一0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贺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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