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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县支行与被告赵某、钟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N)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蓝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蓝山县X镇X路。

负责人唐某,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该支行职员,特别授权。

被告赵某,男。

被告钟某,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县支行与被告赵某、钟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钟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县支行诉称,2010年7月21日,被告赵某以贷款申请人身份,被告钟某以连带担保人身份,与原告签订了《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该贷款为三年期可循环借款、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利率按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础利率上浮50%计收、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同日向被告赵某发放贷款人民币50000元。之后,该笔贷款于2011年7月20日到期,但被告赵某未按约定还款。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起诉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

被告赵某、钟某未予答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

一、《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一份,拟证实被告赵某以贷款申请人身份,被告钟某以连带担保人身份,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的事实;

二、《个人借款凭证》、《银行卡复制件》各一份,拟证实原告于签订合同之日向被告赵某发放贷款人民币50000元的事实;

三、《中国农业银行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农户小额贷款保证人(自然人)情况表》、《证明》、《收入证明书》、《小额农户贷款客户谈话笔录》各一份,拟证实原告在贷款过程中对二被告的借款和担保资格履行了审查义务的事实;

四、《贷款到期通知书》、《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各一份,拟证实二被告未按期归还借款,原告已经向其催收的事实。

对以上证据,二被告未到庭予以质证。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证据真实有效,足以证实借贷关系成立、二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21日,被告赵某以贷款申请人身份,被告钟某以连带担保人身份,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县支行签订了《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该贷款为三年期可循环借款、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利率按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础利率上浮50%计收、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县支行于同日向被告赵某发放贷款人民币50000元。之后,该笔贷款于2011年7月20日到期,被告赵某未按约定还款。后经原告催收,二被告均未归还借款。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借贷关系成立。被告赵某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钟某作为借款担保人,亦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视为其自愿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起始时间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被告钟某负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0元,诉讼保全费600元,合计1800元,由被告赵某、钟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长黄飚

审判员厉惠璋

人民陪审员张继从

二0一二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黄荃意

附一、本判决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附二、生效判决申请执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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