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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某因被上诉人安阳市北关区幼儿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赵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刘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北关区幼儿园。住所地:北关区X路北段X号。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园园长。

委托代理人许长青,安阳市北关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市北关区幼儿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张歆梅

审判员赵某红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某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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