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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诉郭某某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民三初字第035号

原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回族,住(略),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张蒙,河南省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获嘉县X路“梦幻声像步步高专营店”业主,身份证号:x。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郭某某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09年1月16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长侯贵枝

审判员王林

审判员翟晓

二零零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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