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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诉王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彭X。

被告王X。

本院于2010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彭X诉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琼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于2006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7年1月3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双方在共同生活中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关系失和,并自2010年10月16日起分居生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之诉。

本案经X人民调解委员会诉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彭X与被告王X双方自愿离婚;

二、原告彭X得婚前财产:被头4条、毛毯1条、桌子1张、铁衣架1只、草席1条、凉席1条、热水壶1只、大脸盆2只、小脸盆2只、塑料桶2只、液化汽瓶1只、14寸彩电1台、电风扇1只、挂钟1只、微波炉1只、电热锅1只、电饭锅1只、炒锅(连盖)1只、电瓶车1辆、菜蓝5只、微波碗1只、蚊帐1顶、饮水桶1只、窗帘1套、不锈钢锅子1套(上述财产均在被告处);

三、原告彭X得共同财产:LG冰箱1台、靠背椅4张、棉被2条(上述财产均在被告处);

被告王X得共同财产:奥克斯空调1台、电水壶1只、缝纫机1台、被橱1张、蜜蜂13箱、棉被6条、枕头1对、花粉80斤、蜜糖80斤(上述财产均在被告处);

四、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予以免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10月19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徐琼花

书记员赵竞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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