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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银集团保险有限公司诉被告朝鲜朗格拉多航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海事法院

原告中银集团保险有限公司(x)。

法定代表人秦某某,执行总裁。

委托代理人李迎春,上海李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永生,上海李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朝鲜朗格拉多航运公司(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银集团保险有限公司与被告朝鲜朗格拉多航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6日书面确认了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且相关和解协议已经得到履行。为此,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确认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了请求人民法院裁判的纠纷,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本案纠纷及处理方式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银集团保险有限公司(x)撤回对被告朝鲜朗格拉多航运公司(x)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472.5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6,736.27元,由原告中银集团保险有限公司(x)负担。

审判长谢振衔

审判员钱旭

书记员林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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