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封丘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薛某某,代县长。
委托代理人冯洪涛,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某某,男,59岁,汉族,干部。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杨某某,男,64岁,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某,女,1946年5月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歧军,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男,32岁,汉族,封丘县国土资源局干部,系魏某某之子。
原审第三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丙,男,47岁,汉族,封丘县物价局干部。
上诉人封丘县人民政府、王某某、杨某某因封丘县人民政府房产登记一案,不服封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封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证据较多,本案报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60日。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封丘县人民政府、王某某、杨某某申请撤回上诉,魏某某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封丘县人民政府、王某某、杨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和魏某某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封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封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封丘县人民政府、王某某、杨某某撤回上诉。
三、准许魏某某撤回起诉。
二审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封丘县政府负担。
审判长焦新慧
审判员夏勇
代审判员狄衡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