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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丘县人民政府、王某某、杨某某因封丘县人民政府房产登记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行终字第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封丘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薛某某,代县长。

委托代理人冯洪涛,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某某,男,59岁,汉族,干部。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杨某某,男,64岁,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某,女,1946年5月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歧军,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男,32岁,汉族,封丘县国土资源局干部,系魏某某之子。

原审第三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丙,男,47岁,汉族,封丘县物价局干部。

上诉人封丘县人民政府、王某某、杨某某因封丘县人民政府房产登记一案,不服封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封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证据较多,本案报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60日。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封丘县人民政府、王某某、杨某某申请撤回上诉,魏某某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封丘县人民政府、王某某、杨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和魏某某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封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封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封丘县人民政府、王某某、杨某某撤回上诉。

三、准许魏某某撤回起诉。

二审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封丘县政府负担。

审判长焦新慧

审判员夏勇

代审判员狄衡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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