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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

被告赵某某,女,汉族。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赵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96年4月1日登记结婚,1997年4月生育一子李某江。原告于2009年3月曾因夫妻感情不和为由起诉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已有半年时间,原被告自2008年8月起分居至今,感情确无和好希望,现起诉要求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房屋一套;婚生子李某江,原、被告抚养均可,如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200元抚养费。

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没有破裂,被告的心思还在家庭和孩子身上。作为一个女人被告应尽的义务已尽到。原告要求离婚,理由不充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6年4月1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子李某江。原告于2009年3月曾因夫妻感情不和为由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现又以双方基本无联系、无沟通,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且两人已分居为由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分割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当互敬互让,和睦相处。原、被告双方在生活中不注重培养夫妻感情,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均有过错。在以后的生活中双方均应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共同创造和谐的家庭氛围。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解除夫妻关系的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受理后为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跃

二0一0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郑庆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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