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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男,汉族,退休工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某,女,汉族,退休会计。

王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6日作出(2010)辽阳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6月21日,王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某某申请再审称:1.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2008)辽阳文圣民一权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的民间借贷纠纷与本案民间借贷纠纷是两个民间借贷事实,一、二审法院将两个借贷事实混为一谈,事实认定错误;2.一、二审法院诉讼程序违法。请求法院撤销原判,依法再审。

被申请人刘某某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2008年10月24日,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2008)辽阳文圣民一权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处理了王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王某某出具“说明”记载:“关于王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经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调解后,双方往来账目及有关手续全部结清”,本案借款3万元的借据形成时间是2008年5月31日,在王某某形成说明之前,应该认定该借款已经结清。王某某主张结清的借款中不包括本案的3万元借款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郝志贤

代理审判员程洪利

代理审判员王某迪

二0一0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孙国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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