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凌某某上诉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凌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联系地址上海市长宁区X路X弄X号X室。

上诉人凌某某因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二中受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凌某某向原审起诉时,提交的要求上海市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书中载明,其申请事项是“请求上海市人民政府责令被申请人(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限期内履行法定职责出具责令书并要盖章,责令长宁区卫生局与原告办理退休手续!颁发长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单位的退休证!及时保障享受退休养老金!”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判令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对其2009年8月28日的申请书作出答复”,故其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且其起诉所涉事项亦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原审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凌某某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凌某某的上诉缺乏依据,应予驳回。据此,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吉人

审判员王岩

代理审判员郭贵银

书记员居雯娅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