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凌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联系地址上海市长宁区X路X弄X号X室。
上诉人凌某某因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二中受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凌某某向原审起诉时,提交的要求上海市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书中载明,其申请事项是“请求上海市人民政府责令被申请人(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限期内履行法定职责出具责令书并要盖章,责令长宁区卫生局与原告办理退休手续!颁发长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单位的退休证!及时保障享受退休养老金!”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判令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对其2009年8月28日的申请书作出答复”,故其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且其起诉所涉事项亦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原审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凌某某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凌某某的上诉缺乏依据,应予驳回。据此,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吉人
审判员王岩
代理审判员郭贵银
书记员居雯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