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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盖某某诉被告上海巴士五汽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原告盖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明,信利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巴士五汽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负责人朱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罗杰,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0年8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盖某某诉被告上海巴士五汽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X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盖某某诉称,2010年3月5日19时15分许,原告沿本市X路由北向南步行至近虬江路时,与被告上海巴士五汽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职工顾汝金驾驶的牌号为沪x大型普通客车相撞,致原告受伤。该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顾汝金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原告被送往上海市闸北区中心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臂纵神经牵拉伤。被告上海巴士五汽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系沪x大型普通客车所有人,并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律师费等损失共计8,963.76元,伤残赔偿金、鉴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待评残后追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在强制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余款由被告上海巴士五汽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2010年8月30日,原告向本院撤销了伤残鉴定申请,并提供经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委托,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于2010年7月19日对原告伤情予以评定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变更诉讼请求为医疗费25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营养费840元、误工费2,240元、护理费630元、交通费308元、鉴定费800元、律师费3,000元,共计人民币8,492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于2010年10月31日前在机动车强制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盖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医疗费8,9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营养费630元、误工费2,240元、护理费630元、交通费270元,合计人民币13,140元;

二、被告上海巴士五汽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31日前赔偿原告盖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医疗费5,107.99元、鉴定费800元、律师代理费1,500元,合计人民币7,407.99元,扣除被告上海巴士五汽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已经支付原告的现金4,000元,尚应支付3,407.99元;

三、原告盖某某于2010年10月31日前返还被告上海巴士五汽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为其垫付的医疗费13,823.99元、护理费240元、交通费70元,合计人民币14,133.99元;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上海巴士五汽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担,并于2010年10月31日前直接支付原告盖某某;

五、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自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9月17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晨

书记员唐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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