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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上诉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周某某因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二中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周某某向原审起诉,要求判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被拆除房屋同区域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的平均市场单价(或称被拆迁居住房屋的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的政府信息义务违法,并判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依法履行主动公开“2009年闸北区被拆除房屋同区域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的平均市场单价(或称被拆迁居住房屋的最低补偿单价标准)”政府信息的义务。因该请求事项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且上诉人在诉状中称其于起诉前曾申请公开前述信息,已被明确告知该信息并不存在,故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周某某的起诉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周某某的上诉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据此,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吉人

审判员王岩

代理审判员郭贵银

书记员居雯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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